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3237号
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8E。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32。
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400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11月21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厂区内的新南达地下水池加固工程,同日被告银行转账支付第一期工程款64000元给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约施工,原告在2019年11月28日完成涉案工程并将工程移交给被告,同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第二期工程款25600元给原告。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在2020年1月15日通过微信1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原告已经按约完工,但被告未按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有284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微信记录及诉讼主体资料,内容真实,和本案相关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019年11月21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和被告(发包单位、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新南达地下水池加固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南达厂区内;工程范围:按图纸新南达地下水池加固工程地下水池加固图,包含钢结构制作安装;不包含施工报建费、检测费、场地平整、给排水、电、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造价;不包含税金(工程发票、材料发票、劳务发票等);工程造价:根据乙方预算报价清单经双方商议一致同意,最终认定本工程预算清单项目内总价包干,不含税合同价为:128000元;工程期限:总工期为10天,由第一期款项到账日开始计算,如遇到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工期相对顺延。付款方式: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64000元;第二期:施工完工退场3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25600元;第三期:剩余30%工程款完工30天内支付完毕,即384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支付64000元予原告。
2019年11月28日,被告支付25600元予原告。
2020年1月15日,被告支付10000元予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工程预算清单项目内总价包干128000元,并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64000元;第二期:施工完工退场3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25600元;第三期:剩余30%工程款完工30天内支付完毕,即38400元。结合被告已支付99600元及该款的支付时间对应的工程施工节点,被告确认工程最迟在被告支付25600元的2019年11月28日前已完工,被告尚欠工程余款28400元。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并举证反驳,被告应在完工30天内支付未付工程款28400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以284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4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0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天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菲
人民陪审员  陆伟锵
人民陪审员  杜敏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