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991号 原告: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东大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2451731F。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59011A。 原告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