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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福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民初20595号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凤冲村南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04833L。
法定代表人:黎满枝。
委托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福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大井头莞温路204号汇众中心B栋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2600295A。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福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福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6.43元,财产保全费234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