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3391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市××××××××。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0.79元,减半收取计6785.40元,由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桥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颜雪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