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欧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95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欧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东沽路与界河路交口合力园18号楼-1-401。
法定代表人:欧丽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杰,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萌,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欧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9536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