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160号
申请人: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阳光左右间西侧甲6号3层3078。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南郊日亚公路边综合楼南侧院内北户新建二楼。
负责人:易爱中。
申请人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14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申请人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1140000元(户名:湖南和义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孜县分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孜县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冠锋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康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