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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4民初2432号 原告: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某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由公主岭市某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