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1897-1号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
法定代表人:翟界敏。
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7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