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1897-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界敏。
变更保全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鲁0683民初189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的165万元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以银行账号622××58转入到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65万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万元的冻结。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