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1897-3号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界敏。
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莱州明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的165万元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鲁0683民初1897-2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以银行账号×××××××××××××××××××转入到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65万元。现本案已判决结案,对保全事项应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起诉已被本院生效裁定驳回,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鲁0683民初1897-2号民事裁定对被担保人***以银行账号×××××××××××××××××××转入到莱州市人民法院的担保金1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