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道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17965W。
法定代表人:朱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道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46988G。
法定代表人:骆文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道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民终21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334694.42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6334694.42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航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