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806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佛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8682408B。
法定代表人:梁植伟。
委托代理人:梁卓锐、陈运年,均系广东众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1717965W。
法定代表人:朱洁。
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8.06元、保全费3013.71元(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伟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昭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