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0024号
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碧江中学正门对面马路坤洲大道1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50518306。
法定代表人: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衡,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倚琳,广东衡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恒亿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9号10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103XT。
法定代表人:廖丽芳。
被申请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17965W。
法定代表人:朱洁。
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亿兆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亿兆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7100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亿兆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7100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