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91民初732号
原告: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2号泰豪智能大厦B座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欲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写字楼C座50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435元,由原告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