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9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8665.21元及违约金17913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4387元。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952元,保全费500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诚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705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