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2执异37号
申请执行人武现臣,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京酒店518房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阀门二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跃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四层5-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现臣与被执行人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现臣请求变更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现臣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东城支行诉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后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东城支行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1)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2012年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后发现,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已被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兼并,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为此请求变更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2005年12月16日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兼并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并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2005年12月31日石家庄燃气集团公司代石家庄市阀门二厂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承债方式零价格受让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全部产权,用转让方对阀二的债权44984614.05元冲减阀二净资产3527.58万元及阀二为石家庄市搪瓷厂、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担保形成债务1290万元中的970.88万元;2006年2月2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2006)36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同意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承接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全部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全部职工;2007年1月16日关于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将房地产转让给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石家庄房地产管理处的情况说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的土地转让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石家庄房地产管理处,承认已兼并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并承接了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的所有债权债务;2013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原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已完成。
本院查明,2001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01)长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东城支行贷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9年6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付款期限:2001年12月底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02年6月底付20万元及利息;2002年12月底付20万元及利息;2003年6月底付50万元及利息;2003年12月底付50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底付50万元及利息;2004年12月底付50万元及利息;2005年6月底付35万元及利息。若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在约定期限滞后一个月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石家庄市阀门二厂仍在年检,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长执恢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将武现臣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约定以债务承担作为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对价的,受让方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亦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石家庄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代石家庄市阀门二厂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承债式零价格受让本案原债务人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全部国有产权,用转让方对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的债权冲减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净资产及石家庄市阀门二厂担保形成的事实债务(包括本案债务)。上述方案经石家庄市国资委批复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相关文件将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占用土地出让给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且该土地使用权现已转让给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虽然石家庄市阀门二厂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依约接收了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的资产,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因合并而实际终止,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承接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