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328号
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卫小华,总经理。
被告: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四层5-101。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董事长。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93元,由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朝霞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