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四层5-101,组织机构代码:717850416。

委托代理人:王玉锁。

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边坟村,组织机构代码:553321381.

法定代表人:崔德凯。

被执行人:廊坊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万达广场F座2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39979.

法定代表人:马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廊坊是安次区。

本院在执行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198665.21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4386.65元。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1091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执行员  魏文十

书记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