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明纲文体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941号

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区(大豪路)。

法定代表人:袁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文体用品厂,经营场所: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一期工业区东前王物流区63号。

经营者:黄克勇,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文体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丁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