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941号
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区(大豪路)。
法定代表人:袁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文体用品厂,经营场所: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一期工业区东前王物流区63号。
经营者:黄克勇,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文体用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丁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