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953号
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法定代表人:邓金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区(大豪路)。
法定代表人:袁春雷。
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可拉熊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