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5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凯康园林绿化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84035R,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天水街12号北单元5层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凯康园林绿化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辽0211民初669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00元等相关款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11民初6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付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