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XX钢材批发部与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2执20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钢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02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张XX、***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钢材批发部货款212509元及利息共计300000元,承担受理费4354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张XX、***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钢材批发部本金及利息共计320000元,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钢材批发部120000元(已兑现),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执行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法院(2021)黔0602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潘庆敏
法官助理 帅清清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