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844号
原告:贵州大龙宏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城佳苑5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伍贤满,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名家汇桃源居A区1-3-1。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被告: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三楼四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原告贵州大龙宏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大龙宏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8692.08元予以保全。原告贵州大龙宏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2048425202002100001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大龙宏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8692.0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