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3民初1779号
原告铜仁金源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发、铜仁市万山区翠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铜仁金源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金源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铜仁金源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