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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3民初13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原告贵州万山腾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044元,全额退回。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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