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134号 申请人:贵州**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60号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原称贵州汞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名家汇桃源居A区1-3-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汞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贵州**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收费通知》,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19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原告贵州**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天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