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执8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大埔县。
委托代理人:范伟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6491939A。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12号巷店。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建设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方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7731G。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6号店。
法定代表人:曹潇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19年12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因我们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本案工程欠款正在协商解决,仍需一段时间,特申请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为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粤14执8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因被执行人欠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梅县区人民法院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车位、店铺、套房、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待执行法院处置上述不动产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债权后参与分配,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梅县区人民法院财产处置变现需较长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罗 芳
审判员 陈 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