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民初117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352************912。
委托代理人:李旺东,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相芳,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9A,住所:大埔县******伟业花苑。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5F,住所:大埔县*************巷店。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8,住所: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1G,住所: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41************114。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连志刚、刘琴,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2,住址:大埔县******圳头小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宽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
人民陪审员  黄裕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珍琴
书 记 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