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民初1132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代理人:李旺东,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明坤,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6491939A,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
被告: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巷店。
法定代表人:梁爱强。
被告: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住所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方芳。
被告: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7731G,住所大,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店iv>
法定代表人:张进辉。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住址广东省大埔县iv>
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连志刚、刘琴,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德胜
人民陪审员 张秋妮
人民陪审员 何思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饶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