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40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住所地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246号建设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723843407Q,住所地梅州市江南东山桥侧03栋104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址梅州市大埔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481668.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费为64808.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02执7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