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大埔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6491939A。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白云大桥旁宏宝集团办公楼8楼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白云大桥旁宏宝集团办公楼8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246号建设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7731G。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白云大桥旁宏宝集团办公楼8楼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梅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梅仲案字第0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11955610.33元。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本案执行费79356元。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19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梅州仲裁委员会(2018)梅仲案字第215号《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中止本案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中止本案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四项主要义务,仅剩下185.2万元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仍欠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执行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位、店铺、套房、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执行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待执行法院处置上述不动产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债权后参与分配,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鉴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变现仍需较长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