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22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86491939A,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8355F,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巷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1964223008,,住所: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586387731G,住所:,住所:大埔县湖寮镇环二路伟业花苑**店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埔县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梅州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大埔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