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与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4908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针对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4908号财产保全裁定,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撤回起诉,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高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