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与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4908号之一
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80元,均由原告上海德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