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

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2民初7068号
原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1150号1车间。    
法定代表人:孙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蕾,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俐娜,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建阳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伟。    
原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4元,由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