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

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581号
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伟。
本院受理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11083.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众一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1108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朗意门业(上海)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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