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宏建设有限公司

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5110号之一 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五溪集镇朝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08443794(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华山风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 被告:**和,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和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在安徽信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金查封的申请,并提供反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和在安徽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8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