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5110号
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溪集镇朝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08443794(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华山风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
被告:**和,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住池州市贵池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青阳县长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和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