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1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许培龙,董事长。
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段一保险杠线265.5万元的合同,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发货并现场勘验安装条件,在勘验具备安装条件后三个月内安装完毕,如不具备安装条件,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内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两个月之后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领取款项。二、原、被告双方解除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段二保险杠线399.5万元的合同,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的各项损失13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的自制件以及外购件由原告方自行处理,该款于2019年1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上述的13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安装标段一保险杠线调试合格后三日内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领取。三、就标段一保险杠线下欠货款2.725万元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一并按照第二项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四、就标段一保险杠线5%的质保金计13.27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不再提供质保,质保金不再要求被告支付。五、双方之间就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保险杠一和保险杠二之间的纠纷全部解决。六、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将137.275万元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后,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对被告的所有保全措施。七、双方之前已经履行的开票超出部分,按照财务规定红字对冲。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0040元,减半收取20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20元,由人民法院决定原、被告各半负担1251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31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邱 阳
执 行 员 王德勇
执 行 员 秦建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玉培
书 记 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