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许培龙,董事长。
扬州市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段一保险杠线265.5万元的合同,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发货并现场勘验安装条件,在勘验具备安装条件后三个月内安装完毕,如不具备安装条件,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内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如拒不整改,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两个月之后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领取款项。二、原、被告双方解除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段二保险杠线399.5万元的合同,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的各项损失13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的自制件以及外购件由原告方自行处理,该款于2019年1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上述的13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安装标段一保险杠线调试合格后三日内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领取。三、就标段一保险杠线下欠货款2.725万元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一并按照第二项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四、就标段一保险杠线5%的质保金计13.27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调试合格后不再提供质保,质保金不再要求被告支付。五、双方之间就2016年11月23日涂装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保险杠一和保险杠二之间的纠纷全部解决。六、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将137.275万元支付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账户后,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对被告的所有保全措施。七、双方之前已经履行的开票超出部分,按照财务规定红字对冲。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0040元,减半收取200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20元,由人民法院决定原、被告各半负担12510元(被告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协议时一并支付给被告)。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1、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共计88.976万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退还金额为11.775万元的发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约定将涉案款项缴至本院账户,根据调解书第二条“上述的135万元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安装标段一保险杠线调试合格后三日内到金湖县人民法院领取。”的约定,申请人领取款项是附条件的,该条件为“标段一保险杠线调试合格”,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款项无法支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函、工程安装结束确认单、关于金湖欧陆保险杠涂装生产线项目请求调试、验收通知书、关于江苏金湖欧陆汽车有限公司保险杠涂装生产线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电话联系记录,目前案涉标段一保险杠线调试尚未结束,领款所附条件至今尚未届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生效民事调解书虽确定了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及履行时间,但该调解书第二条对领款时间附带了条件,现因所附条件未成就,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8.976万元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执行依据调解书中并未约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退还发票的义务,故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金额为11.775万元发票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 阳
审 判 员  王德勇
审 判 员  秦建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玉培
书 记 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