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建重工(**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兴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城建重工(**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琼花涂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建重工(**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城建重工(**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3006元,由上诉人城建重工(**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