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与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7013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巧,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65572062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和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本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