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全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72行保3号
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宁波全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8号八集创业园7楼842工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全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扣留其所托运货物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被请求人宁波全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编号为MEDUO4597409的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请求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全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MEDUO4597409的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请求人宁波德业变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史**
审判员***
审判员肖梓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