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3271号
申请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CYR13。
法定代表人:马惠芬。
被申请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北环路桂博豪庭梯步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0898547816。
法定代表人:何三强。
被申请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44576J。
法定代表人:苟安东。
申请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3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惠芬以名下自有汽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300000元为限,对成***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马惠芬名下川B×××××号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