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748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委会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417265。
法定代表人杨云。
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富金茂大厦37层3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
法定代表人袁修庭。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71004.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98932.9元(含执行费7274.87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民初5168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