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9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委会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417265。
法定代表人:杨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长富金茂大厦37层37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9902D。
法定代表人:袁修庭,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新阳蓝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阳蓝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勤公司申请再审称:鑫勤公司请求新阳蓝光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146255元所依据的事实是二份书面买卖协议,未涉1045454.55元款项。新阳蓝光公司未按约定处理1045454.55元余款、用于抵扣货款的主张是独立于鑫勤公司本诉的反诉。新阳蓝光公司未反诉,但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显属超范围裁判。新阳蓝光公司在一审期间对违约金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却主动下调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勤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在与新阳蓝光公司商务专员徐某蕾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截止2016年12月底应付鑫勤公司货款余额为846951.45元,与涉案《对账单》中确定的货款余额为846951.45元一致。该《对账单》显示,双方对之间的交易及对账的过程详细进行了核算。根据该《对账单》,截止2016年新阳蓝光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为846951.45元,2017年3月13日,新阳蓝光公司向鑫勤公司支付410151.45元,尚欠436800元。二审法院因此判令新阳蓝光公司向鑫勤公司支付该款,并无不当。新阳蓝光公司在一审中已提出免责抗辩,故可视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鑫勤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鑫勤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鑫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郑捷夫
审判员  胡晓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朱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