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昱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2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55岁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内***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金属深加工管委会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2021)包昆劳人仲案10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11元,执行费14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经调查车辆、房屋查询无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16111元,执行费1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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