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801民初1364号
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31193539Q。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路港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81号。
法定代表段昀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路港船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还原告10000元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云南路港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路港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施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