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秦执字第0048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
被执行人咸阳奥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林路青海咸阳干休所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7号,证件号码43563076-5。
法定代表人***。
***、***、xx申请执行咸阳奥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矿产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民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奥达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共计250506元。被申请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矿产研究院对250506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奥达公司承担2250元,地矿院承担2250元、本案执行费365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4)咸民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2014)*执字第00487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