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254号
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彭海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琦,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1209)。
法定代表人:吉木阿卡,职务不详。
被告: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丁家房镇西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四川中正天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楠